把车借给朋友,出了交通事故,产生的一系列赔偿车主需要承担吗?最近,招远法院就联合招远市公安局,充分运用执行联动机制,成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。
2016年6月17日,郑某某驾驶机动车与田某甲驾驶的机动车相撞,田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,肇事后郑某某弃车逃逸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、田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。
另查,郑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登记车主为梁某某,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。田某乙等五人遂将郑某某、梁某某诉至招远法院要求赔偿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梁某某应为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,故在交强险内的损失应由被告梁某某赔偿,被告郑某某承担连带责任。在强险外的损失因被告梁某某系车主,其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执照的被告郑某某驾驶肇事,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。
法院判决,被告梁某某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各项损失288823.2元,被告郑某某对其中的11022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被告郑某某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各项损失714380.8元。
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田某乙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。
招远法院立案受理后,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《执行通知书》、《报告财产令》等法律文书,但被执行人置若罔闻,拒不履行。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,发现被执行人除已经被扣划的银行存款外,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。
案件一度陷入僵局,但执行法官未放弃执行,通过走访调查,发现被执行人梁某某在招远市辛庄镇养殖扇贝,遂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,查封了20000笼扇贝,责令其售卖扇贝时应经法院准许,或及时将出卖款交到法院。
后被执行人梁某某未经准许出卖扇贝,也未上交执行款,经执行法官多次通知,其仍拒绝履行。
为进一步惩戒失信行为,营造执行高压态势,加大强制震慑力度,招远法院将案件材料移送至招远市公安局,公安局立案侦查后,被执行人梁某某慑于法院执行威力,当即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。